国际禁毒日 贩卖“面面”就是贩毒!
点击量: 发布时间:2026-01-30 19:10:31

  

国际禁毒日 贩卖“面面”就是贩毒!

  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,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在沁水县龙港镇、中村镇贩卖毒品给曹某某等12人,贩卖数量8150克(16.3斤),交易金额84200元。

  2022年10月份,刘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250克毒品,在中村镇中村村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侯某。

  在刘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,被告人吉某某帮助刘某某跑腿向王某某购买2500元的毒品,并以3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侯某,未获取非法利益。

 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情节严重。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一次,吉某某为刘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,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、且系毒品再犯;被告人刘某某、吉某某有犯罪前科,可酌情从重处罚;被告人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,是从犯;被告人刘某某、吉某某系自首;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违法所得,可以从轻处罚。综合考虑三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,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,并处罚金30000元;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三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;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
  毒品是指、、甲基苯丙氨胺()、、、可卡因、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。

  在乡村被称为“面面”主要成分就是。是一种黄嘌呤生物碱化合物,是一种中枢神经,能够暂时的驱走睡意并恢复精力,临床上用于治疗神经衰弱和昏迷复苏,也是世界上最普遍被使用的。

  我国把列为“”管制,属于一种毒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
  毒品是万恶之源,具有较强的至瘾性,吸食毒品不仅会损害自身身体健康,还会祸及家庭,诱发其他犯罪活动。在此,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,坚决毒品诱惑,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,健康人生,绿色无毒。

  近三年来,沁水法院共受理毒品相关案件17件42人,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“零容忍”态度,坚持出重拳、下重手,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。

 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

 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
  (一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一千克以上、或者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;

 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、或者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不满二百克、或者甲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四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。

  利用、教唆未成年人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,从重处罚。

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,是指、、甲基()、、、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品和。

 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、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,不以纯度折算。

  第四条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:

  (四)组织、利用残疾人、严重疾病患者、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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